商標撤三
商標撤三即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
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二、辦理途徑
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2.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三、申請材料
1.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