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復審
商標復審是指: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復審是針對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對就商標有關事項所作處理決定而提出的復審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進行審查的法定程序。
一、商標復審的類型: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復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復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復審;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不服的復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不當商標不服的復審;
二、申請復審的時限
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滿前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證據材料如郵局或居委會的證明。證明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晚了的合理理由!
三、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大陸以外地區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商標復審的,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2、各類復審申請書:委托代理機構申請商標復審的,由代理機構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進行案件撰寫、辯論。
3、理由和證據材料
四、復審的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注冊駁回復審或異議復審將做出準予注冊或不予注冊的終局裁定,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其他復審將做出維持或撤銷該商標的終局裁定,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五、復審裁定時間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