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標志(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志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后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志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于地理標志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志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于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并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根據商標法、專利法等有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